新聞來源 義大利派團來台談晶片合作 專家:中長期可望合作(中央社) 延伸閱讀 《彭博社》報導義大利有意退出中國「一帶一路」,官員證實義國來台談先進科技合作 「台歐盟雙邊投資協定」毫無進展,台積電赴德設廠傳聞引發爭議 【加入關鍵評論網會員】每天精彩好文直送你的信箱,每週獨享編輯精選、時事精選、藝文週報等特製電子報。
而「母親」在這裏指的是身為「母親」角色的實體人類,她可能深受個人成長經驗影響。文同珢的母親:鄭美熙 朴涎鎭的母親:洪英艾 河睿帥的母親:朴涎鎭,她同時也是女兒 尹昭熙的母親:金吉女 朱如征的母親:朴尚任 李善雅的母親:姜賢南(阿姨) 當然還有李蓑羅的母親及河度領的母親。
但若孩子求助,則可以對孩子適當授與因應之法,讓孩子的自我可以不致受重傷而能留存。立刻點擊免費加入會員。希望此文能協助對自己雙親感到矛盾而苦惱的人。母親如果使壞,我們得拒絕她,和她切割並協助她往良善面發展,這是對承載著母性的母親一種致敬的態度。但對於「母親」這個人,我們保持觀察,因為身而為人可能受到個人成長經驗的影響,污染了母性,比如說,女主角文同珢的母親鄭美熙,就常以「血緣關係不是說斷就斷」(母性)來欺壓威脅她的女兒同珢,這使得同珢很傷心,幾近崩潰,當這個母親用灼熱的火來嚇退這個女兒時,女兒卻笑了起來,說謝謝她都沒變。
我再描述清楚一些,在母性的母親面前,母親是大的,是照顧養育的彰顯者,而我們是小的,是接受照顧養育而存活的人,我們致敬母性而心中保有母親的存在。這些「母親們」的樣子各不相同,對待孩子的方法各異,但他們都是擁有「母性」的母親。在這個標準下,高雄市空服員就算自己組織了高雄市職業空服員工會,也無法跟華航公司談團協,因為華航公司的空服員人數有3000多個,但高雄地區的空服員頂多300個,不可能超過2分之1。
因此整個航空產業鍊,包括之前有勞資爭議的桃園航勤、長榮航勤,在這個法律底下,只要不在桃園基地工作的員工,就沒有辦法成立職業工會,無法跟雇主談團協。被桃園的公司派到高雄上班,我該加入哪個工會? 桃空工理事潘家洛說明,空服員無論任職於華航或長榮,雇主都在桃園,訓練地點也在桃園,更何況空服員職業特殊,跨區跨國工作是常態,住在高雄的空服員,也會受公司指派服勤桃園航班。」 桃園國際機場作為台灣唯一的特等民用航空站,所有航空公司都把基地設在桃園,但大多航空公司在台北松山、高雄或是其他的地方,都有航勤的需求。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李荃和也表示,桃空工高雄空服員的問題其實跟4月11日憲法法庭召開的「幽靈人口」言詞辯論非常類似,雖然是看似不同的背景跟法規,其實都表現了同一件事,如果我想投票為什麼要以我的住居所為地?當我今天移戶籍的時候,就變成是虛偽的? 同樣的,如果我今天想要參與工會、團協,為什麼是以我主要的工作地為限?這些法規適用結果都在呈現一種情況,就是認為生活地跟工作地都必須像地縛靈一樣被綁在同一個地方。
雖然最高法院已裁定《工會法》第6條第2項的內容解釋是職業工會的活動範圍只能以登記的特定縣市為限,但劉冠廷指出這之中還是有許多不明確的地方值得進一步探討。條文爭議處在於職業工會是否只是在特定縣市做登記?還是進一步限制職業工會的活動範圍只能以登記的特定縣市為限?而最高法院裁定的結果是後者。
舉桃空工為例,若依《工會法》第6條第2項,桃空工會員就是以桃園市為主要組織活動的範圍:「但什麼叫做以桃園市為主要組織活動的範圍?是以勞工的居所地主要以桃園為準嗎?還是以勞工在桃園市服勞務為準?那如果勞工服勞務的地方橫跨縣市,尤其是交通運輸業可能在不同縣市,那勞務提供地要怎麼認定?比如華航公司營業登記地是在桃園市,員工都是跟華航公司簽約,但基地在高雄的空服員也需要去桃園服勤,那為什麼他們不能加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?」 劉冠廷表示,上述這些問題法條都沒有明確的解釋,而不同的解釋會影嚮到勞工的基礎勞動權,這樣的不確定性明顯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。自組工會也無法與公司協商 據《團體協約結法》第6條規定,職業工會要跟特定雇主談團體協約時,工會會員人數必須要超過公司僱用同樣職業勞工人數的2分之1,才有資格談團協。潘家洛更無奈的表示:「勞動部用『會破壞高雄空服員的團結權』為理由不讓他們加入桃園的工會。但勞動部以桃空工僅能招收在「桃園市」內工作的空服員為會員為由,表示在高雄市工作的空服員不算在桃空工的組織範圍內,因此華航並無違反罷工協議也沒有構成不當勞動行為,駁回裁決。
劉冠廷表示,這個法律適用結果,將對這些非在母公司登記地工作的人造成集體勞動權的限制跟禁止。但是後來華航公司為了逼迫高雄空服員簽署84-1條,進入裁決會就改口說高雄空服員不能加入桃空工,這很明顯是華航公司為了規避違法的託辭,法院跟裁決卻還是買單,這是非常不合理的。但大家知不知道,無論是華航或長榮,就算全部高雄地區200多個空服員團結起來,為了勞資爭議來罷工的時候,他們會成功嗎?我可以很肯定地告訴大家,不會成功,因為高雄空服員被桃園(空服員)的取代性太大了,只要兩家公司從桃園派一些人下來,這一切都結束了,高雄空服員就像即溶奶粉一樣,馬上就被稀釋、被取代自組工會也無法與公司協商 據《團體協約結法》第6條規定,職業工會要跟特定雇主談團體協約時,工會會員人數必須要超過公司僱用同樣職業勞工人數的2分之1,才有資格談團協。
以桃空工的空服員會員為例,桃空工的會員人數要超過華航公司空服員人數的一半,才能去談團協。在這個標準下,高雄市空服員就算自己組織了高雄市職業空服員工會,也無法跟華航公司談團協,因為華航公司的空服員人數有3000多個,但高雄地區的空服員頂多300個,不可能超過2分之1。
」 桃園國際機場作為台灣唯一的特等民用航空站,所有航空公司都把基地設在桃園,但大多航空公司在台北松山、高雄或是其他的地方,都有航勤的需求。而就勞資雙方的立場,在一次協商中就可以同時處理桃園跟高雄兩地的勞動條件,理應是對雙方有利的事,所以在罷工協議時,華航公司完全沒有去質疑高雄組員能不能加入桃空工這件事。
條文爭議處在於職業工會是否只是在特定縣市做登記?還是進一步限制職業工會的活動範圍只能以登記的特定縣市為限?而最高法院裁定的結果是後者。被桃園的公司派到高雄上班,我該加入哪個工會? 桃空工理事潘家洛說明,空服員無論任職於華航或長榮,雇主都在桃園,訓練地點也在桃園,更何況空服員職業特殊,跨區跨國工作是常態,住在高雄的空服員,也會受公司指派服勤桃園航班。劉冠廷表示,這個法律適用結果,將對這些非在母公司登記地工作的人造成集體勞動權的限制跟禁止。雖然最高法院已裁定《工會法》第6條第2項的內容解釋是職業工會的活動範圍只能以登記的特定縣市為限,但劉冠廷指出這之中還是有許多不明確的地方值得進一步探討。但勞動部以桃空工僅能招收在「桃園市」內工作的空服員為會員為由,表示在高雄市工作的空服員不算在桃空工的組織範圍內,因此華航並無違反罷工協議也沒有構成不當勞動行為,駁回裁決。但大家知不知道,無論是華航或長榮,就算全部高雄地區200多個空服員團結起來,為了勞資爭議來罷工的時候,他們會成功嗎?我可以很肯定地告訴大家,不會成功,因為高雄空服員被桃園(空服員)的取代性太大了,只要兩家公司從桃園派一些人下來,這一切都結束了,高雄空服員就像即溶奶粉一樣,馬上就被稀釋、被取代。
因此整個航空產業鍊,包括之前有勞資爭議的桃園航勤、長榮航勤,在這個法律底下,只要不在桃園基地工作的員工,就沒有辦法成立職業工會,無法跟雇主談團協。日前中華航空公司(以下簡稱華航公司)違反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(以下簡稱桃空工)簽署的罷工協議,個別向華航高雄基地的空服員施壓簽署「勞動基準法84-1約定書」(以下簡稱84-1條),遭到桃空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。
潘家洛更無奈的表示:「勞動部用『會破壞高雄空服員的團結權』為理由不讓他們加入桃園的工會。之前華航醞釀罷工時,華航公司監看高雄地區的罷工說明會、不當懲處或調動高雄空服員幹部,勞動部和行政法院都認定是不當勞動行為,但換作是高雄地區會員被迫簽署84-1條時卻變更見解,前後矛盾的立場,令人難以接受。
舉桃空工為例,若依《工會法》第6條第2項,桃空工會員就是以桃園市為主要組織活動的範圍:「但什麼叫做以桃園市為主要組織活動的範圍?是以勞工的居所地主要以桃園為準嗎?還是以勞工在桃園市服勞務為準?那如果勞工服勞務的地方橫跨縣市,尤其是交通運輸業可能在不同縣市,那勞務提供地要怎麼認定?比如華航公司營業登記地是在桃園市,員工都是跟華航公司簽約,但基地在高雄的空服員也需要去桃園服勤,那為什麼他們不能加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?」 劉冠廷表示,上述這些問題法條都沒有明確的解釋,而不同的解釋會影嚮到勞工的基礎勞動權,這樣的不確定性明顯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。但是後來華航公司為了逼迫高雄空服員簽署84-1條,進入裁決會就改口說高雄空服員不能加入桃空工,這很明顯是華航公司為了規避違法的託辭,法院跟裁決卻還是買單,這是非常不合理的。
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李荃和也表示,桃空工高雄空服員的問題其實跟4月11日憲法法庭召開的「幽靈人口」言詞辯論非常類似,雖然是看似不同的背景跟法規,其實都表現了同一件事,如果我想投票為什麼要以我的住居所為地?當我今天移戶籍的時候,就變成是虛偽的? 同樣的,如果我今天想要參與工會、團協,為什麼是以我主要的工作地為限?這些法規適用結果都在呈現一種情況,就是認為生活地跟工作地都必須像地縛靈一樣被綁在同一個地方。今(25)日,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偕同桃空工召開記者會,呼籲修正《工會法》第6條第2項,規定「職業工會,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(市)為組織區域」的條文內容,以符合現代跨國、跨縣市、甚至線上的工作型態,保障所有勞工權益喪失親人的創傷(影片中的郭曉其檢察官)大於喪失室友/好友(影片中的路妍真)。因此,應避免對他們施壓或強迫他們進行某些活動,讓他們可以按照自己的步調去克服創傷。
(影片中的郭曉其檢察官、沈嘉文) 有重複經歷此事件的行為或感受。創傷的歷程 一般而言,創傷事件發生後,幾星期之內會出現症狀並持續到六個月內,甚至會持續數年以上。
提供情感支持:在這個時候,需要提供給受創者足夠的情感支持,讓他們知道他們不是孤單的,並且能夠共享他們的情感。(影片中的沈嘉文) 沒有應對能力:一些人可能因為自身的特點或缺乏必要的應對能力,導致無法有效地應對創傷事件,從而增加受創傷影響的程度。
家人支持程度越高復原程度越高(影片中的郭曉其檢察官和影片中的胡建和); 家人支持程度越低復原程度越低。2. 個人因素 這些因素包括個人的資源和特點,如個性、信念、價值觀、適應能力和應對策略等。
一個可能的解釋是,創傷的影響因素是多樣的。3. 環境因素 這些因素包括社交支持、治療和自我照顧能力、文化因素等。一般而言,上述症狀可能會發生於該創傷事件後的任何時期,並造成患者個人的重大痛苦或損害其重大領域功能。因此,每個人都需要針對其具體情況尋求專業的治療和支持。
讓他們表達他們的情感,聆聽他們的感受,並且應該確保讓他們知道他們的情感被理解和接受。專業的治療師可以提供各種治療方法,包括認知行為療法、心理動力療法、身體療法等等,這些治療方法可以幫助他們更快地恢復適應。
(影片中的郭曉其檢察官) 個人強韌力:這是一個人因應壓力和創傷的能力。(影片中的郭曉其檢察官、沈嘉文) 當面對類似創傷事件的相關情境會引起強烈的心理痛苦或生理反應。
影片中的沈嘉文毒品和酒精來麻痺自己的身心,逃避現實。立刻點擊免費加入會員。